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9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955號原告 王家維 被告 余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