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9年度宜秩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處分人即
相 對 人 甲○○
上列被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宜秩
字第9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不滿壹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
院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5,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
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
拘留等語,並有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罰鍰易以拘留,以30
0元以上900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
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
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2、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處分人應繳罰鍰總額5,000元未繳
,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