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6號債權人 蘇家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上民 、 許富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許富益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陳上民請求之依據。(台端所提支票發票人為三弘興業有限公司)
三、債務人陳上民、許富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