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前往台南縣官田鄉農會申請掛失止付之時間應更正為「八
十九年八月十日(聲請書誤載為八月二十日,以下簡稱此次為第二次掛失)」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述:甲○○於檢察官偵查中
,供承謊報遺失支票上情,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其犯行。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1、被告甲○○於警訊及偵審中之自白。
2、證人即被告之父 張登源吳亞錚蘇文良 分別於偵查及本院調查中之證言。
3、卷附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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