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欣吟
胡昕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等規定自明。
經查:
㈠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物,在臺北市萬華區查獲並扣押等情,此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9162號卷《下稱偵卷》第53頁至第55頁),係在本院轄區,是本院對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聲請人偵辦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9
162號被告謝欣吟及胡昕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查獲並扣得,嗣該案經聲請人對其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上職議字第10354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供參(見偵卷第337頁至第339頁、第347頁、本院卷第14頁、第17頁)。
㈢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
相層析質譜儀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局民國108年12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見偵卷第199頁)。是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所耗損部
分之毒品,因已用罄滅失,不另為宣告沒收銷燬;又如附表所示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指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附表:
名稱數量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壹只)壹包(淨重肆點貳 陸柒 公克,驗餘淨重肆點貳 陸陸捌 公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青字第258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偵卷第185頁)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10年度聲沒字第20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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