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27號原告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法定代理人 陳純敬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黃榮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