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債務人 張有銓 代理人 賴曉瑩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件:
⒈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債務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無帳戶資料之證明。
⒉請說明須支付前妻贍養費之原因、必要性及法律依據。並陳
明與前妻約定,自何時起支付贍養費,支付至何時為止,且提出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