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原告 張清 和被告 石陳玉珠 被告 石榮吉 上列被告石陳玉珠、石榮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翁熒雪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