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28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景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3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湯景旭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作為證據,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詐欺、偽造文書、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101年度簡字第55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2次)、104年度易字第176號判處有期徒刑
2月(7次)、104年度訴字第22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2次)、104年度簡字第108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103年度簡字第459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上開各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105年11月2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5年11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宣傳,被告應無不知之理,詎仍無視其他交通使用者之安全,違犯本罪,所為實不足採。惟念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酒測值達每公升0.40毫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在一般道路上,兼衡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昭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3240號被告 湯景旭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湯景旭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復於105年11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7年8月12日22時許,在高雄市新興區大同路上「新樂園酒店」飲用威士忌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翌(13)日2時15分許,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13)日2時43分許,行經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與大同路口時,因逆向行駛而為警攔查,並於同(13)日2時50分許施以檢測,得知湯景旭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湯景旭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定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與執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又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檢察官黃昭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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