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50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朝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李朝聰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h卡,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12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5,234元及違約金1,
6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999元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
(2)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元(3)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4)4000
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5)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100,001元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5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朝聰│自民國95年12│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18│││49,873元││月16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