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陳瑞桂
黃遠善 被告 薛文統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易字第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薛文統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77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吳佩真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有上訴者,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可歆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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