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9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智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8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於105年8月24日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白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54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9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業於105年8月24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321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3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可歆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