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48號原告保證責任台中縣清水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宙○○原告地○○
癸○○丙○○○丁○○午○○申○○天○○未○○酉○○辰○○寅○○丑○○卯○○亥○○○巳○○壬○○子○○乙○○辛○○戌○○甲○○宇○○戊○○庚○○己○○上2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明山 律師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租佃爭議事件,經台中縣政府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移送本院審理。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提出原租約及續訂租約之相關資料。
四、提出所承租土地之登記簿謄本等相關資料。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易柔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