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111號原告甲○○被告丙○○兼上一人乙○○法定代理人號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第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三日結婚,婚後因個性不合,原告即於九十三年五月離家,故原告與被告乙○○自九十三年五月即未共同生活,嗣原告與被告乙○○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日離婚,然於上開期間,原告自訴外人 邱華聖 受胎,並於000年0月00日產下一女即被告丙○○,因法律明定受胎期間之計算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丙○○被依法推定為被告乙○○之婚生子女,惟原告受胎期間,原告與被告乙○○業已分居,被告丙○○實非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爰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等語。
三、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否認子女之訴應專屬於子女即被告丙○○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查被告丙○○之戶籍固設於台中縣○○鄉○○路○段○○○號(大雅鄉戶政事務所),惟自出生迄今,即與原告同住於臺南縣永康市○○路○段○○○○號,未曾在臺中居住過,業據原告到庭陳明,亦為被告乙○○所不否認,是前開大雅鄉戶政事務所僅為被告丙○○之設籍地,並非其住所地甚明。從而,本件否認子女之訴應專屬子女即被告丙○○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自無管轄權甚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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