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72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一:
┌───────────────────────────┐│㈠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㈡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者,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久住之事證。│├───────────────────────────┤│㈢預納郵費新臺幣51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陳報債務人所欠債務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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