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勘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42號聲請人 劉淼鑫 相對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間聲請勘驗事件,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錢以外之請求,因其標的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處分,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規定,須對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相對人雇用聲請人,立有國防部招生簡章為憑,惟聲請人多次通知相對人依法雇用,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迄未依法雇用,為此依法聲請勘驗中國民國三軍統率之部屬、國防部所屬單位現役軍官(非後備役軍官)、後備役軍官(非現役軍官)申訴書及國防部所屬單位招生簡章等書證,並勘驗評議委員會相對人表決(採無記名投票)、「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書證、鑑定「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書證或保全「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書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就其主張之請求,提出證據以為釋明,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處分原因為真實,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