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易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欄中第二頁第三行關於「嗣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應更正為「嗣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理由欄四中第四頁第八行「扣押之鴿主聯絡電話紙應為紙」應更正為「扣押之鴿主聯絡電話紙應為四張」。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事實欄、理由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茲將原判決事實欄中第二頁第三行關於「嗣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更正為「嗣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理由欄四中第四頁第八行「扣押之鴿主聯絡電話紙應為紙」更正為「扣押之鴿主聯絡電話紙應為四張」,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