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6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俊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俊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俊宏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399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年8月17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潘俊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12.10.23113.6.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241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4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3年度壢簡字第399號113年度易字第879號判決日期113/04/22113/07/15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3年度壢簡字第399號113年度易字第879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8/17113/09/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2774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2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