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3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勞訴字第3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1,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70,9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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