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73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沁工程有限公司、甲○○、 廖惠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萬沁工程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報
其章程上所載之清算人,若章程上未有記載,則請陳報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並將登記卡上之全體董事列為清算人。
2、上開清算人之戶籍謄本一份。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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