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債務人吉美如意園藝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王銘煌 債務人 陳姵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800,000元│王銘煌、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77%││││美如意園藝│9月4日起││││││有限公司、│││││││陳姵君││││├──┼─────┼─────┼──────┼──────┼───────┤│002│266,648元│王銘煌、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77%││││美如意園藝│9月4起││││││有限公司、│││││││陳姵君││││├──┼─────┼─────┼──────┼──────┼───────┤│003│1,125,000│王銘煌、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94728%│││元│美如意園藝│9月25日起││││││有限公司、│││││││陳姵君││││├──┼─────┼─────┼──────┼──────┼───────┤│004│375,000元│王銘煌、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94728%││││美如意園藝│8月25日起││││││有限公司、│││││││陳姵君││││└──┴─────┴─────┴──────┴──────┴───────┘┌────────────────────────────────────┐│違約金:│├──┬─────┬─────┬──────┬──────┬───────┤│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800,000元│王銘煌、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美如意園藝│10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有限公司、│││10%,逾期超過││││陳姵君│││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002│266,648元│王銘煌、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美如意園藝│10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有限公司、│││10%,逾期超過││││陳姵君│││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003│1,125,000│王銘煌、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元│美如意園藝│10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有限公司、│││10%,逾期超過││││陳姵君│││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004│375,000元│王銘煌、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美如意園藝│9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有限公司、│││10%,逾期超過││││陳姵君│││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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