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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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原告 呂湘羚 被告 曾鴻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6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與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111年度金訴字第268號刑事案件部分,已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112年10月31日判決,且於112年12月19日判決確定,有本院112年10月24日審理筆錄、111年度金訴字第268號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佐。茲原告遲於113年5月2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所蓋之收狀章可佐,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佩穎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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