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628號
原 告 胡玉敏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永長 發支付命令(10
6年度司促字第249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60,478元,應徵裁判費2,8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