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聲字第4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4日所為之97年度司促字第940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林鴻勳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甲○○」。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