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7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本件本票指名受款人為「 詹益銨 」,請說明何以未經詹益銨背書,聲請人得行使票據上權利之理由。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