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18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
7、2非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丁○○住高雄縣○○鄉○○路○段○○○巷○○號;債務人丙○○住高雄縣○○鄉○○街○○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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