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3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本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祐禎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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