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197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麗莉鄭蘇麗莉 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083號),惟被告蘇麗莉即鄭蘇麗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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