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健誠選任辯護人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16160號、第19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洪健誠已於審判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依上述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至同案被告 畢經武 所犯詐欺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柏壽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