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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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75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銀田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7年度易字第144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銀田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銀田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多次對告訴人恫稱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言語之犯行,係基於單一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密接時、地、對相同對象實施犯罪行為,且侵害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成立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處理事情,竟撥打電話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情節、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固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然被告於本案判決前,因強制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與刑法第74條之規定不符,依法無從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簡易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洪韻雯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0059號被告陳銀田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左:
犯罪事實
一、陳銀田基於恐嚇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5年3月22日12時14分許至同日時15分許,以其所持用之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打電話予告訴人 傅玉涵 持用之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其恫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言語,致其心生畏懼。復於105年3月24日18時48分許至同日時59分許,以同樣方式,向告訴人恫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言語,使其心有畏怖。
二、案經傅玉涵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銀田於警詢及│辯稱:伊記不清楚是否有說上開│││偵查中之供述│言語。│├──┼─────────┼──────────────┤│2│告訴人傅玉涵於警詢│全部犯罪事實。│││時及偵查中之指訴││├──┼─────────┼──────────────┤│3│0000000000門號通聯│全部犯罪事實。│││紀錄、電話錄音檔光││││碟、本署檢察事務官││││勘查報告、被害人提││││供遭恐嚇錄音檔簡易││││譯文││└──┴─────────┴──────────────┘
二、核被告陳銀田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附表編號2先後數恐嚇行為,分別基於單一決意,於密接時地,緊密為之,為接續犯。被告於附表編號1、2所為恐嚇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檢察官劉俊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美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檔案│譯文│├──┼───────┼────────────────┤│1│call_12-14-36_│告訴人:喂。│││IN_0000000000│被告:妳最好一個月內離開屏東,不││││然讓我想不開我做到底,可能會牽拖││││到妳的小孩,一個月內離開屏東,不││││然一定牽連到的,我爸怎樣妳應該也││││知道,妳太行!!│├──┼───────┼────────────────┤│2│call_18-48-38_│(錄音檔第2秒至第7秒)│││IN_0000000000│告訴人:怎樣?││││被告:嘿,安抓,現在要怎樣,等一││││下再拿到刀子來,好不好││││(錄音檔第33秒至第40秒)││││告訴人:你可以這樣嘛。││││被告:妳不要再說了喔,妳再說,我││││待會就拿刀子瑞下去喔。││││(錄音檔第1分49秒至第2分03秒)││││告訴人:你這樣對嗎。││││被告:不對?不對妳去報案阿、不對││││妳去報案阿,不對、不對,我不對,││││那還要吃刀子嘛。我今天就拿一支刀││││子,剛就想刺妳,妳聽得懂嗎。││││(錄音檔第2分18秒至第2分27秒)││││告訴人:你說話都不算話的嗎。││││被告:我三點我五我三點外,妳還要││││囔嗎,你這樣還要吃刀子羹嘛。││││告訴人:你說話不算話。││││被告:沒啦,你要吃刀子羹嗎。││││告訴人:你說話不算話。││││被告:如果要,我現馬上刺妳。││││(錄音檔第3分39秒至第4分22秒)││││被告:我跟妳說,我現在摩托車內放││││一把刀子,要不是妳跑到老闆胖子那││││邊,我刀子早就把妳刺下去了。 黃泉 ││││路上我和妳啦,妳懂不懂。││││告訴人:你不相信我去報警嗎。││││被告:妳去報!妳去報!妳去報阿!││││告訴人:那我去報呢。││││被告:妳儘管去報阿,妳去報!妳去││││報!我打妳跟啥的,我都承認。││││(錄音檔第5分20秒至第5分41秒)││││告訴人:我不要。││││被告:妳不要也沒關係,反正今天我││││的氣巳經脫了,妳聽得懂嘛,妳就不││││要待會讓我再想不開,我想不開,我││││就拿刀子過去而已啦沒啥啦,我就看││││誰敢靠近,靠過來我就殺了。││││(錄音檔第6分10秒至第6分58秒)││││被告:我跟妳說,我三點多,我就開││││始盯妳了,妳聽得懂嘛,那天我讓妳││││跑掉,妳那天從後面溜掉,我在前面││││盯,妳從後面給我溜走,妳好大膽子││││,我今天等到六點,奇怪,原來妳換││││新摩托車,我看到紅色的,我眼睛睜││││大,妳如果還要繼續跟我裝,我待會││││就先去燒那台車,妳聽得懂嘛。││││(錄音檔第7分48秒至第8分10秒)││││被告:不要讓我打不通。││││告訴人:我應該的嘛。││││被告:妳不要用再說那麼多,妳再說││││到讓我生氣,我跟妳說,我絕對會殺││││妳、絕對會殺妳,你看誰敢來阻擋,││││每個我都刺。││││(錄音檔第8分14秒至第9分28秒)││││被告:現在要怎樣。││││告訴人:沒怎樣。││││被告:妳今天晚上讓我想不開,連妳││││家就都放火燒。妳不要在那邊哼,妳││││叫 鹹酥雞 的弟弟來跟我嗆聲。││││告訴人:你青番啦,我跟你說那是我││││弟弟,我不跟你說了。││││被告:跟我嗆聲,妳還叫我竹子園那││││邊等,幹你娘,你叫我去 陳明順 那邊││││,我跟妳說,妳今天報警也一樣啦,││││妳如果要把事情搞大,妳就不要讓我││││遇到,讓我遇到,我刀子就刺過去了││││。妳如果還要影響到公司逆,我就提││││汽油去燒,妳要負全部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