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02號原告 劉明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榮秋 等二十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1,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並屏東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請提出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