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76號原告興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昭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德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61,4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5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44,7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