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9號原告 黃坤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秋容 、 林慶應 、 林京蘭 、 林榮貞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二、請提出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