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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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劉鴻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附件:

一、緣債務人劉鴻毅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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