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郭存真
上四人共同
代理人 陳益利 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周鈺人 即九圖餐飲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存真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誠涵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誠瑩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誠穎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