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98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芠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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