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6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燕萍

本案被告周燕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

法官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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