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353號
原 告 陳安兒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
被 告 陳柏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
18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部分,應增列「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