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16號原告 賴加敏 原告與被告 鄭上來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4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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