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0號原告丙000000
0被告乙○○
11號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尚欠新臺幣柒仟肆佰陸拾玖元,經本院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陸拾玖元,該裁定於97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