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號上訴人 江廷賢 被上訴人 江堅堤
江謝進春 江明來 江貴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0年度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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