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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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86號上訴人即被告 曹申樺
黃美慧 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 律師
鍾儀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申樺、黃美慧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曹申樺、黃美慧因不服本院100年度易字第586號刑事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卷附被告之上訴書狀可憑,揆諸前開法文,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苟未於裁定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本院將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黃俊華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