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建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1年1月確定,爰依刑法第50條及第51條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8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然縱受刑人前所犯數罪與併合處罰及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依據上開規定及說明,僅有檢察官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不得由受刑人逕向本院為之,受刑人之聲請與法定程式不符,應予駁回。至受刑人若認得定應執行刑,應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