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5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育晟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育晟(原名 廖學鵬 )前因積欠陳 張阿嬌 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借款,雙方曾於民國98年6月9日經臺中縣豐原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立有調解書乙紙,約定自98年9月10日起至99年5月10日止,每月10日清償10萬元,上開調解結果並於98年6月15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准予核定在案。惟廖育晟於上開履行期間分文未付, 陳張阿嬌 乃於98年10月9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廖育晟名下之財產,詎廖育晟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基於損害陳張阿嬌債權之意圖,於98年11月11日,將其所有址設臺中縣豐原市(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區○市○街○○號1樓之「新泰隆布行」變更名稱為「新泰行」,負責人則變更登記為其罹有重度智障之子 廖偉伸 (業經撤回告訴,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致使陳張阿嬌於98年11月27日,偕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執行查封人員,至上址欲查封「新泰隆布行」之營業商品時,因負責人變更,而無法查封。因認被告廖育晟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指由犯罪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嫌疑事實,表明請求追訴犯罪嫌疑人之意思表示。對於國家是否發動追訴及刑罰權,則繫諸有告訴權之人是否提出告訴而定,當告訴乃論案件,經告訴權人合法撤回告訴時,訴追條件即已有所欠缺,偵查機關即應停止追訴,於偵查中,檢察官即應以告訴經撤回為由為不起訴處分,於第一審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次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無罪推定原則,基此,被告在未經有罪判決確定前,應推定其為無罪之人,故而,在偵查或終審判決確定前階段,對於被告是否有為遭指訴之犯罪事實,仍屬未定,更遑論共犯關係的確認,因此,所謂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中所指的「共犯」,除當然包括實質上具有共犯關係者外,更擴及告訴人所告訴或從偵查機關偵查及起訴對象,形式上具有共犯關係者而言,否則,如僅侷限於實質上有共犯關係者,縱然,告訴人撤回告訴,偵查機關或審判機關仍須就有無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及共犯關係等事項,作實質性偵查或審理,勢將使告訴之提出或撤回與否作為控管追訴程序進行之功能,形同虛設,自非立法者之原意,從而,告訴不可分原則共犯之認定,只要從形式或實質上認具有共犯關係者,均有其適用(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刑事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而本件依告訴代理人所記載之告訴狀內容觀之(臺灣臺中地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卷第154號偵查卷第3至6頁),係認定被告廖育晟與另案被告廖偉伸共同犯上揭損害債權行為,偵查中檢察官亦以被告身分傳訊廖育晟與廖偉伸二人,則被告廖育晟與另案被告廖偉伸在形式上即具有共同正犯關係,縱然事後證明二人實質上並無共犯關係,則告訴代理人逕而對另案被告廖偉伸撤回告訴,其撤回告訴效力仍及於被告廖育晟,合先敘明。
三、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均應為不起訴處分;如應不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定。查本件被告廖育晟係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起訴,則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本件須告訴乃論。而依告訴狀意旨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認定,係認定被告與另案被告廖偉伸共犯上揭損害債權犯行,業如前述,茲因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已於99年年5月17日檢察官偵查中對共同正犯即另案被告廖偉伸撤回告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事由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於上揭偵查卷第70頁)及該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3557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其撤回告訴之效力自應及於其他共犯即本案被告廖育晟,則檢察官對於本件被告廖育晟部分,本應為不起訴處分,竟予以起訴,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最高法院82年度臺非字第380號判決參照),則揆諸上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第303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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