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15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張嘉芸
被 告 賴楊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