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債務人 吳進國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請於期限內補繳,否則即駁回其聲請。
二、將來若法院准許更生,聲請人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三、請提出更生方案(應載明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
四、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聲請前兩年內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①聲請前2年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所陳報之收入,僅係每月基本薪資且欠缺8至10月之最新薪資資料,與本院所需資料不盡相符,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2年內所有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亦應一併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參。
②據聲請人提出之薪資明細所載,其每月均有新台幣5,000
元至10,000元不等之借款扣除額,臺端應據實說明該筆借款是否預支薪水?若否,其產生之原因關係為何,其債權人、債權總金額及餘額為何?③聲請人所提行動電話通信費為何偏高(每月平均1,000元)

四、除已提出之郵局存摺影本外,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及最新餘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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