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更字第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複代理人 陳英鳳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 律師複代理人 游蕙菁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更字第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複代理人 陳英鳳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 律師複代理人 游蕙菁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