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639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與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依情形可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該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命補債務人甲○○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96年12月26日發通知書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書已於97年1月3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住所地之貢寮分駐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