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文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文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五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三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本院審核認如附表所示六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受刑人賴文良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五月│├────────┼────────┼────────┼────────┤│犯罪日期│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至四│七日傍晚某時許│七日傍晚某時許│││時間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八年│││度毒偵緝字(聲請│度毒偵字第八六五│度毒偵字第八六五││年度案號│書誤載為「毒偵字│二號│二號│││」,應予更正)第│││││九0七八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聲│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應予││││││更正)││││├────┼────────┼────────┼────────┤│最後│案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事實審││一六三號(聲請書│四五六號│四五六號││││誤載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五││││││一號」,應予更正││││││)││││├────┼────────┼────────┼────────┤││判決日期│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九日(聲請書誤載│一日│一日││││為「四月二十九日││││││」,應予更正)│││├───┼────┼────────┼────────┼────────┤││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九年度上訴字│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判決││第一一五一號(程│四五六號│四五六號││判決││序判決駁回)││││├────┼────────┼────────┼────────┤││判決│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九十九年五月十七│九十九年五月十七│││確定日期││日│日│├───┴────┼────────┼────────┼────────┤││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備註│度執字第六六0六│度執字第七五一三│度執字第七五一三│││號│號│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九十八年十二月九│九十八年十二月九│九十八年十月中旬│││日晚上某時許│日晚上某時許│某日十九時或同日│││││二十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九七│度毒偵字第六九七│度偵字第三四二六││年度案號│號│號│四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事實審││八四0號│八四0號│二八0六號││├────┼────────┼────────┼────────┤││判決日期│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百年三月三十一││││九日│九日│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判決││八四0號│八四0號│二八0六號││├────┼────────┼────────┼────────┤││判決│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一百年四月二十六│││確定日期│││日│├───┴────┼────────┼────────┼────────┤││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一百年度││備註│度執字第八0二七│度執字第八0二七│執字第五四四六號│││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