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乙○被告己○○被告壬○○上列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崇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緣告訴人庚○○向被告戊○○承租位於臺北縣○○鎮○○路○巷○○弄○號(起訴書誤載為臺北縣○○鎮○○路○巷○○弄○號)之房屋,因庚○○積欠租金久未清償,庚○○與被告戊○○乃約定於民國93年10月12日10時許,至臺北縣鶯歌鎮調解委員會調解,後因調解不成立,被告戊○○乃夥同其夫即被告甲○○、其姊夫即被告乙○、姊姊即被告己○○與另一被告壬○○及癸○○(共同被告癸○○被訴本案共同妨害自由罪嫌部分,業經本院於96年4月17日以95年度易字第1774號判決無罪,嗣經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7月25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123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人前往上址,欲再次與庚○○商議,並藉道查看房屋使用情形,嗣於同(12)日11時許,抵達上開地點後,渠等即要求在場之辛○○、丁○○、丙○○(兄妹等關係)亦即庚○○之弟、妹清償房屋租金,若無法清償則搬離該處,癸○○進而與丁○○、丙○○互毆(傷害部份業已起訴),辛○○遂要求被告戊○○(起訴書誤載為 陳淑真 )等六人退去,詎戊○○等人仍未離去,共同被告癸○○仍繼續與丁○○、丙○○二人拉扯,因認被告甲○○、戊○○、乙○、己○○及壬○○等五人均共同涉犯有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妨害自由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庚○○告訴被告甲○○、戊○○、乙○、己○○及壬○○等五人共同涉犯有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妨害自由罪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五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妨害自由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庚○○於本院審理中當庭以言詞撤回告訴,此有其撤回告訴之簽名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宗第47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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